买卖合同中定金、违约金及损害赔偿金的适用问题
案例:A公司与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销售一批总价值为100万元的货物给B公司。B公司是贸易公司,其所购货物是为了出口给国外C公司。合同约定,定金为30%共计30万元,同时约定,如一方违约,需赔偿另一方29万元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A公司由于自身原因,无法交货,遂将该30万元定金全部退还给B公司。B公司无法向C公司交货,导致利润损失28万元,出口退税损失12.8万元,赔偿给C公司定金10万元。
问题:B公司可以向A公司索赔哪些损失,依据是什么?
本案涉及定金、违约金和实际损失三者是否能同时索赔,以及如何索赔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1、定金与违约金,二者只能选一。因此,B公司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或者要求赔偿违约金。
a) 因为法律规定定金最高为合同总额的20%,所以B公司支付的30万元里面,20万元是定金,10万元是预付款。双倍返还定金的话,A公司除了返还30万元以外,还应当赔偿20万元,适用定金罚则。
b) B公司也可以不要求适用定金罚则,而直接要求A公司赔偿29万元的违约金。当然A公司仍然要将原来已付的30万元定金返还。因为,显然29万元比20万元更高。
2、在选择了适用定金还是违约金后,B公司的其他损失如何主张?
a) B公司能够证明的损失为:利润损失28万元+退税损失12.8万元+赔偿C公司损失10万元=50.8万元。
b) 如果B公司选择双倍返还定金,则
i.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ii. 即B公司可以索赔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加上50.8-20=30.8万元。
c) 如果B公司选择索赔违约金,则
i.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ii. B公司实际损失为50.8万元,其“损失的30%”为15.24万元,也就是说,只要约定的违约金不高于50.8+15.24=66.04万元的话,违约金是可以得到支持的。本案约定的是29万元,则B公司可以索赔到29万元。
iii. 但是,B公司不能既索赔29万元违约金,又索赔50.8万元的损失,因为二者只能选一。对B公司来说,违约金29万元比较容易证明;但50.8万元的损失需要强有力的证据证明,举证的难度较大。所以应当视情况而定。
TIPS:
Ø 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Ø 违约金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30%,即1.3倍。超过的,可能被视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而被对方要求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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