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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gela Du
于 2012-3-28
发表如下留言
 :FOB下货代放提单给谁

 

 留言内容:
听说最高院出了规定,FOB下提单要放给买卖合同的卖方,即实际托运人是吗?还是应该放给跟我们货代签合同的买方呢?明确了吗?
律师回复:
是滴,最高院出了一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5月1日起实施。第八条明确规定要优先放给实际托运人,也就是FOB下的卖方。 最高院民四庭负责人答记者问的时候对这个问题阐述的很清楚,如下: 问:您刚才提到FOB 条件下,货运代理企业应当向哪一方当事人交付提单等运输单证问题,可否做进一步的解释? 答: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实际涉及海商法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个基本问题。依照国际贸易中的FOB价格条件,国外的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国内的卖方按照买方的要求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在实际业务中,国外买方通常委托国内货运代理企业代为订舱。为操作的便利,国内卖方通常会委托货运代理企业向承运人交付货物。货运代理企业完成上述受托事务后应从承运人处取得代表货物权利的提单。依照提单法律制度,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占有提单即控制了货物,因此提单的交付对于贸易双方至关重要。目前,我国货物出口多采用FOB价格条件,出口方能否取得提单直接关涉到我国众多出口企业的经济利益。 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是法律赋予托运人的一项权利。依据《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托运人可以分为契约托运人和实际托运人。契约托运人是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实际托运人是指将货物实际交付给承运人的人。在FOB贸易条件下,买方为契约托运人,卖方为实际托运人。《海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在同时面对契约托运人和实际托运人时,承运人应向哪一个托运人签发提单,法律规定的并不明确,这也是《海商法》的不足之处。经研究,我们认为,依据《海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国内卖方作为实际托运人亦有权请求承运人签发提单。这一结论虽然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即承运人应当将提单交付给与其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契约托运人,而非与其不具有运输合同关系的实际托运人。但该结论并不违反《海商法》的规定,实际托运人的地位正是海商法基于海商业务的特殊性而特别设定的。更为重要的是,如此规定并未损害国外买方的利益,却能有效地保护国内卖方的合法权益,为我国的对外出口提供有力的保障。 基于上述分析,实际托运人与契约托运人同样具有请求海运承运人交付提单等运输单证的权利,在货运代理企业分别接受契约托运人和实际托运人委托时,应将运输单证交付给哪一方呢?我们认为FOB贸易条件实际是单证的买卖,买方按照约定支付价款与卖方交付单证构成对待给付义务,也就是说卖方取得运输单证是其请求买方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否则贸易合同将无法履行。据此,可以认为买卖双方已经约定应由卖方取得运输单证以保证贸易合同的履行。因此,实际托运人有优先于契约托运人向货运代理企业主张交付单证的权利。实践中,有些实际托运人可能怠于向货运代理企业请求交付单证,此时货运代理企业应履行报告义务,及时询问实际托运人如何处理单证,取得实际托运人的书面授权,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介入买卖双方的贸易纠纷之中。


海兰祎
于 2011-9-22
发表如下留言
 :咨询卫律师有关老工伤问题

 

 留言内容:
卫律师:
    你好!
    非常感谢您百忙之中能抽空解答。简要说明一下我要咨询的事件:
    妈妈1987年在村办厂因公被车床压去8个手指,造成双手残疾,只剩2个大拇指来维持自己的生活。因87年没有工伤鉴定之类的手续,故而没有进行工伤鉴定,考虑当时村委会没有大额资金来进行赔偿,所以当时签订一份协议,约定按村办厂标准,每年给予一份在职职工的工资加80%的护理费。
    因村委会不按协议标准给付,故而我们在2005.3.21进行起诉,达成民事调解,调解协议约定每月给付800元。
    2005年3月上海最低工资标准为635元,现今上海最低工资已涨至1280元,我们没有预见的是每年物价的高飞及母亲年龄的上升所带来的巨额医药费,这些都没有任何的保障。
    想咨询卫律师,这类已达成民事调解的案件法院是否会受理再次上诉?
    若可以受理,我可以从哪些出发点去突破?

    万分期待卫律师的答复,谢谢!


李泓辉
于 2011-7-13
发表如下留言
 :实习生应聘

 

 留言内容:
您好,我是华政研二国际法的一名男生,导师是华政航运法律学院常务副院长,在导师
的指导下,研究方向为海商和国私,我因为参加校内学生工作比较多和导师留在学校做
课题,所以简历投的比较晚,不知道贵所是否需要实习生呢?我已经向贵所的邮箱发送
了简历。如果需要实习生的话,希望您百忙之中能抽空浏览一下我的简历。谢谢!


孙婷
于 2011-5-7
发表如下留言
 :暑期实习机会

 

 留言内容:
请问贵公司是否有招聘暑期实习生的意愿?
律师回复:
如有意向可以发个简历过来看看。


朱伟
于 2010-9-9
发表如下留言
 :诉讼时效

 

 留言内容:
请教撤诉后(起诉状已交被告)的诉讼时效计算。
律师回复:
民法方面好像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是否中断在实践中做法不同。不过呢,唯一可以参考的是《海商法》第267条说,并不中断时效。


韩先生
于 2009-10-19
发表如下留言
 :我司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留言内容:
你好,
我司接了意大利客人一笔婴儿装订单,原定9月10日出货,出货前客人发现货物质量不好(主要是尺寸不稳定),要求返修,后来9月17日走了一批,9月25日走了一批. 剩下一半的货物客人9月29日说取消了,理由是偶氮超标,但是第一没有提供证据,第二我们大部分是白色的,应该不设计偶氮燃料.  走掉的货物客人是贷款提货的,货款已经收到.  剩下的部分客人有1万美金在我们手上,我们打算没收,但是客人扬言要在国内立案告我们. 请问我们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或者如果真打官司我们是否可以要求索赔取消货物的损失应该由客人承担.

另外一方面,客人说取消的货物其实工厂已经进仓了,现在客人取消了,我们是否对工厂进仓的货物负有付款责任.

非常感谢.
律师回复:
第一:客人应当提供检验报告,证明他的说法,即货物含有偶氮。第二:要看你们和客人的合同中,有没有约定不得含有偶氮,或者是否有把欧盟相关的规定作为附件。如果有,且事实上也含有偶氮的话,他才有权取消合同,即剩下一半的货物拒绝收货。 在目前不明的情况下,不要留有证据说要没收1万美金。因为没有根据。 你们和工厂如果是购销关系而非代理关系的话,你们对工厂仍负有责任。即,收货,付款,除非你们和工厂的合同中说明,如果货物被客人拒收则你们合同也会取消。但一般都不会有这种条款。


朱伟
于 2009-9-4
发表如下留言
 :无单放货对出口退税的赔偿

 

 留言内容:
万律师,您好!
    我有个问题想请教: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六条: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我理解为无单放货对出口退税是不赔偿的。
    2、但有律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三条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
    正本提单持有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适用海商法规定;海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规定。可以理解为无单放货在海商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可以用合同法来调整,即无单放货应该赔偿出口退税;而且上海在过期有很多判例支持出口退税的赔偿,且目前也没有不支持出口退税的判例。
    3、我迷惑了,对无单放货的赔偿到底适用合同法还是可用高院的第六条?
谢谢!
律师回复:
朱先生: 你好。欢迎留言我们交流一下。 我同意你第一条的看法,就是说,此司法解释出来以后,对无单放货的赔偿,就适用这第六条。不应当再支持退税损失。 第三条所说,只是侧重于诉由,并非针对赔偿的项目和金额。海商法及其司法解释构成了海商法的渊源,属特别法。应当优于普通法即合同法来适用。 此前海商法没有关于无单放货方面的规定,我国也没有专门的提单法,才造成只好根据合同法来判断损失的判决结果。但我认为,此司法解释出台以后,无单放货的赔偿应当优先适用此司法解释和海商法。


Cindy
于 2009-8-13
发表如下留言
 :违约责任

 

 留言内容:
我公司签署了一单外贸合同,但是内贸厂家因生产限制不能给我公司交货,我公司被迫和外商解除合同,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公司是不是可以向工厂提出索赔,我们对外商是不是承担赔偿责任,需要给外商赔多少算合理?
律师回复:
是这样,对你们和外商的合同来说,如果没按照时间交付货物,确实是违约。外商此时有权解除合同并索赔损失。你们和工厂之间有合同吧?如果有,你们因为外商索赔遭受的损失可以向工厂追索。具体应该向外商赔偿多少,主要看合同是否有约定违约金,没有的话是否外商有损失。这损失要有可预见性,有因果关系。否则你们可以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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